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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自7月13日起至年底实行住房限购

    信息发布者:于仁芹
    2017-07-24 09:09:49    来源:中国江西网   转载

    中国江西网-九江头条讯 记者袁利吴际宇报道:7月13日,九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例行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相关情况。记者从此次发布会获悉,从今天起九江市中心城区开始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成为南昌、赣州后,江西第三个实施住房限购的城市。

    新闻发布会

      (一)、限购时间、区域和对象

      1.限购时间。自2017年7月13日到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2.限购区域。从长江大桥起,沿福银高速至庐山大道立交桥交汇处,沿庐山大道向东南(含加州风情项目),至庐山大道与濂溪大道交汇处,沿濂溪大道向西,至濂溪大道与十里大道交汇处,沿九园路向西(含半山溪谷项目),至九园路与通岭大道交汇处,沿八里湖西岸道路至八里湖北大道大桥处,沿八里湖新开河至长江,以上路段、河流与长江形成的闭合范围。

      3.限购对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房,下同):

      (1)本市户籍购房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含住宅性质公寓,下同);

      (2)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且在限购区无住房的(限购政策出台后不能通过补缴认定)。

    (二)、已拥有住房的认定

      1.家庭在限购区已拥有的住房包括下列情况:

      (1)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2)已进行网签新建商品房合同或网签存量房合同确认(存量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2.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定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书(并有与购房人相关的银行进账凭证)、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继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3.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政策范围。

      (三)、限购区域内购房流程

      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料审验义务。在限购区域内购房有三种情况:一是购买限购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程序,二是通过中介机构购买限购区域内存量住房的程序;三是自行交易购买限购区域内存量住房的程序。

      (1)熟悉住房限购政策;

      (2)本市户籍购房人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交易中心大厦二楼、四楼有关窗口,下同)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薄、结婚证,查询个人住房情况(《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非本市户籍购房人除开以上证明外,还需到社保局或地税局开前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3)购房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薄、结婚证及《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向购房资格确认窗口(市房产交易中心大厦二楼房产交易窗口,申请《九江市购房资格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承诺;

      (4)限购区域内,如果购房人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则开发企业要收取购房人《确认表》,网上签定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房产交易中心大厦二楼,下同)提交《确认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备案;如果购房人是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存量房,则中介机构应收取购房人《确认表》,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提交《确认表》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如果卖房人自主出售限购区域内存量房,则卖房人应查验购房人《确认表》,双方到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提交《确认表》,申请交易网签备案;

      (5)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核查《确认表》及其他资料,符合限购政策购买条件的予以备案通过;不符合的,不予以备案。

        记者了解到,2017年3月8号南昌市出台了2017限购令,随后,3月14日赣州市也相继出台了限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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